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军队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第三条 军队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建设,应当与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紧密结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为军队医疗机构全面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军队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引导医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和职业操守,增强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和各种不良风气侵蚀影响的能力,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五条 军队医疗机构医德医风教育包括我军性质宗旨教育、军人道德规范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观念教育等内容。
第六条 军队医疗机构医德医风教育应当贯彻积极疏导的方针,坚持身教与言教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以正面教育为主,采取经常教育、专题教育、警示教育、自我教育等方式,区分层次,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医德医风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献身国防医疗卫生事业;
(二) 贯彻党、国家和军队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军队医疗卫生工作的正确方向,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全心全意为部队服务、为伤病员服务;
(三) 以伤病员为中心,对伤病员一视同仁,不分性别、民族、身份、职级,尊重伤病员人格,维护伤病员权益;
(四) 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怀和体贴伤病员;
(五) 正确处理同行、同事之间的关系,互帮互学,团结协作;
(六) 严谨求实,奋发进取,对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七)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以医谋私。
第八条 军队医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拒绝诊治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就诊的伤病员;
(二) 拒绝对急危重症伤病员进行必要的抢救处理;
(三) 不按伤病员伤病情需要进行检查和治疗;
(四) 收受、索要伤病员及其家属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
(五) 收受、索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卫生耗材、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回扣或者提成;
(六) 通过介绍伤病员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
(七) 向伤病员推销自费药品、医用耗材或者以物代药销售、搭售非医疗用品;
(八) 借伤病员名义为自己或者亲友开药、检查;
(九) 擅自在外开展有偿诊疗活动;
(十) 在医疗活动中,不如实告知伤病员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
(十一) 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
(十二) 泄露伤病员隐私;
(十三) 开具虚假证明,涂改、伪造、隐匿、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
(十四) 拒绝执行应急突发事件救治任务;
(十五)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军队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违反规定对军队和地方伤病员收费;
(二) 向科室下达创收指标;
(三) 设立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转诊伤病员等开单提成项目;
(四) 自制、购进、使用、出售假冒伪劣药品、试剂和医疗设备;
(五) 不按规定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或者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
(六) 隐瞒重大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事故;
(七) 出借出租医疗设施设备给地方人员行医,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行医,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八)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军队医疗机构医德医风监督,应当实行单位、科室、部队、社会并举。
第十一条 军队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单位医德医风监督工作。军队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 拟制医德医风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检查、监督医德医风建设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 调解医患矛盾,调查处理有关问题;
(三) 负责医德医风监督员的聘请和举报电话与投诉箱的设立;
(四) 对违反医德医风建设规定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各科室应当设立医德医风监督小组,主要组织医德医风学习教育,督导医德医风制度落实,接受就诊伤病员投诉与举报,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反馈情况。
第十三条 军队医疗机构应当从部队和社会上聘请医德医风监督员,对本单位医德医风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军队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德医风考评制度。政治机关和业务部门对科室进行考核,每半年将考核结果讲评一次;科室对个人进行考核,每季度将考核结果讲评一次。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衡量医疗机构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和医务人员调配使用、立功受奖、晋职晋级的重要条件。
第十五条 军队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德医风承诺、公示制度。及时向部队、社会作出医疗服务承诺,每半年组织一次民意调查,定期向部队、社会公布医德医风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对在军队医德医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发生其中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7月29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1994年5月21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军队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建设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